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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現批準《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等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修改單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以上標準修改單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在2024年7月1日以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工業建設項目,為新建企業;在2024年6月30日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為現有企業。
新建企業自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以上標準修改單,F有企業自2025年12月31日起實施《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修改單第一條(1)和(2)、第三條b)和c)、第七條a),《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修改單第一條(1)、第三條b)和c),《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修改單第七條b)和c)、第十四條b)的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以上標準修改單的其他規定。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修改單
修改表 3 和表 4,內容如下:(1)將“酸性氣回收裝置”修改為“酸性氣回收裝置和烷基化廢酸再生”,增加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為 150 mg/m3(表 4 為 100 mg/m3),將腳注 d(表 4 為腳注 c)
修改為“酸性氣回收裝置生產硫酸和烷基化廢酸再生時執行該限值”;(2)針對廢
水處理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裝置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增加腳注 e(表 4 為腳注 d),內容為:對于采取分質處理的污
水處理廠一級好氧生物處理池(不含)前的廢水設施排放的有機廢氣,以及未采取分質處理的污水處理廠廢水設施排放的有機廢氣,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3 kg/h(表 4 為 2 kg/h)的,相應的處理裝置去除效率不應低于 80%;(3)針對非甲烷總烴增加腳注 f(表 4 為腳注 e),內容為: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處理有機廢氣的,若有機廢氣引入火焰區進行處理,則等同于滿足去除效率要求。(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修改單
修改表 4 和表 5,(1)針對廢水處理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裝置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增加腳注d(表 5 為腳注c),內容為:對于采取分質處理的污水處理廠一級好氧生物處理池(不含)前的廢水設施排放的有機廢氣,以及未采取分質處理的污水處理廠廢水設施排放的有機廢氣,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 kg/h(表 5 為 2 kg/h)的,相應的處理裝置去除效率不應低于80%;(2)針對非甲烷總烴增加腳注e(表 5 為腳注d),內容為: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處理有機廢氣的,若有機廢氣引入火焰區進行處理,則等同于滿足去除效率要求。(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修改單
修改適用范圍第一段,內容為: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塑料制品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參照執行。
修改 3.2 條“合成樹脂工業”定義,內容為:以低分子化合物—單體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應結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產合成樹脂的工業,或者以基礎合成樹脂和廢合成樹脂為原料,采用改性或再生方法生產新的合成樹脂的工業。
增加 3.19 條 “ 塑 料 制 品 工 業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內容為:以合成樹脂為原料,通過擠出、注射、吹塑、壓制、壓延、發泡等工藝加工成型各種制品的工業,以及利用廢棄的塑料加工再生產塑料制品的工業。將 4.5 條中“合成樹脂加工以及廢合成樹脂回收再加工”修改為“塑料制品工業”。(更多詳情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