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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政策】為促進江門市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增強區域科技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深入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粵科規范字〔2023〕2號)等文件規定,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江門海關共同制定《江門市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部門職責、開放共享管理、考核與獎懲、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明確主體責任。成立市推進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工作小組,明確市科技局、江門海關、管理單位、用戶主體責任。
明確最大限度開放共享。管理單位應當在滿足本單位使用需求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對社會開放共享科研儀器設備。
明確新購置儀器服務日期。符合條件的科研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省共享平臺公布并開展服務。
規范開放共享管理。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時應確定服務收費價格、
標準,與用戶簽訂協議,約定知識產權歸屬等。
明確獎懲措施。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或良好的管理單位,根據省、市財政科技資金預算情況統籌予以支持。
適用范圍包括:江門市高校、
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利用江門市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投入,單臺(套)購置價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開放共享。
江門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利用江門市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投入,單臺(套)購置價在50萬元以下的科研儀器設備,建議參照本《辦法》進行開放共享。
對江門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利用非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投入購置的科研儀器設備,鼓勵參照本《辦法》進行開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