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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現批準《鈾礦冶放射性廢物輻射環境管理技術規定》為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標準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該標準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鈾、釷礦冶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規定》(GB 14585-93)廢止。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鈾礦冶放射性廢物的輻射環境管理技術要求,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3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將標準名稱修改為“鈾礦冶放射性廢物輻射環境管理技術規定”;
——對“引用標準”和“術語”作了相應的修改與補充,刪除了其他標準中已有規定的名詞和術語,增加了“隱蔽工程”術語;
——根據鈾礦冶行業發展的現狀和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最新理念,對章節和內容進行了重新調整;
——刪除部分管理性條款。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鈾、釷礦冶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規定》(GB 14585—93)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鈾礦冶涉及的各類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技術要求。鈾礦冶涉及的各類非放射性廢物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管理。
通用要求:
1.鈾礦冶的選址、設計、建設、運行、關停階段,應按照放射性廢物源頭控制、過程管控和末端治理要求,統籌考慮放射性廢物的管理。
2.鈾礦冶廢物管理設施場址選擇應滿足 GB 23727 相關規定的要求;設計應按 GB 50521 和 GB 23727 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通過優化管理、材料選擇和控制、循環使用和復用、分類收集處理和減容,以及優化運行程序等方法實現放射性廢物最小化。
3.鈾礦冶應優先采用廢物產生量與排放量少、廢物循環與復用率高、廢物處理效果好、先進可靠的工藝、技術、材料和設備。
4.在建設鈾礦冶廢物管理設施時應確保隱蔽工程質量。建設期間應當采取與設計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安全分析報告等一致或更優的措施,確保氣態和液態流出物向環境排放和固體廢物管理得到有效控制。
5.鈾礦冶設施運行期間,應采取措施,控制氣態和液態流出物中的放射性物質向環境的排放;應保證將固體廢物置于適當的控制之下,不應濫用廢石和鈾尾礦(渣);控制氡的釋放;防止放射性物質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6.鈾礦冶廢物管理設施的運行應滿足或具備下述條件:a)具有運行、維護和監測的完整操作規程;b)運行、維護和監測人員應經過培訓合格;c)對整個廢物管理系統應全面檢查和良好維護;d)對需要進入現場的人員進行限制,對從現場清除出去的物料進行管控。
7.鈾礦冶設施關停期間,應繼續對固體廢物進行管理和控制,降低廢石和鈾尾礦(渣)氡的釋放,防止放射性物質以任何可能的途徑進入地表水和地下水。
8.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技術,優先采用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影響小的技術和方案。
監測:
1.外排的放射性廢
水處理前,應監測鈾、釷-230、鐳-226、鉛-210、釙-210 的濃度,每年監測1次,連續兩次監測的間隔不少于6個月。
2.廢水處理渣、廢石和鈾尾(礦)渣中的鈾、鐳-226 的濃度每年監測1次,連續兩次監測的間隔不少于6個月。
3.受污染的設備、器材等進入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庫時監測物料α、β表面污染水平。
4.受污染的設備、器材去污后清潔解控前監測物料α、β表面污染水平。
5.流出物的監測按照 GB 23726 的相關規定要求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鈾礦冶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運行、關停階段放射性廢物的輻射環境管理。退役與關閉階段放射性廢物的輻射環境管理按照 GB 14586 執行。釷礦冶放射性廢物的輻射環境管理可參照本標準執行。